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亲子关系与亲缘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核心纽带,承载着感情依托、身份归属、财产权益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家事案件中涉及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继承纠纷合法继承人的认定等诸多问题,亲缘关系鉴定的程序已逐渐成为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手段,而该鉴定程序因多数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成员之间复杂情感纠纷,实务操作中仍需严格把握法律推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本文将以家事律师视角对诉讼中亲缘关系鉴定进行简要分析。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首次细化了关于补偿金额确定的基本标准。可以说,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出台,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上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两年前一个宁静的下午,一位瘦削的秦女士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找到我们。秦女士和墨先生系自由恋爱,认识没多久墨先生就搬进了秦女士的员工宿舍,共同生活至今。登记结婚十二载,二人生育一儿一女,购置房产一处,日子在外人看来是美满幸福。然而,当秦女士卷起衣袖露出手臂上的多处淤青时,我们知道这个家庭另有隐情。
二胎家庭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常常作出“一人一个孩子”的判决。这种裁判方式虽能快速化解纠纷,但容易忽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依赖、手足情感等特殊因素。在我们处理的一件该类案件中,在法官已多次释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我们强烈主张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父母其中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更有利,最终法院突破司法实践中惯常作法,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的原则,作出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的判决。
夫妻协商离婚时,房产往往是财产分割中很难达成一致的,双方可能会采取折中方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诉诸法院主张撤销赠与的案件时常发生。对此,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给予明确的规定。